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炎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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