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尚晴施意茹 代理人 王慧凱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施尚晴即施意茹自民國111年7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債清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而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新臺幣(下同)321,285元,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調解不成立。其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迄今於彰化縣大村鄉之葡萄園當臨時工,無固定雇主,時薪168元,月薪約10,080元,111年5月起於便當店擔任服務人員,5月份收入為11,25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2,650元,收入不足支出部分,需由友人供給生活費。109年所得93,424元,110年所得118,965元,另有銀行存款1,400元(郵局605元、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795元),有富邦人壽保險單(保單價值2,403元)。聲請人名下無任何動產、不動產,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最近五年內亦未從事營業活動。因聲請人無穩定收入,收入尚不足以維持生活,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號前置調解卷宗核閱屬實。又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薪資單、保單價值證明書、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所有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清算計劃書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勞保與就保資料;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查詢聲請人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之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支出12,650元,未逾債清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111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當無浮報之虞,應屬可採。而聲請人所積欠債權銀行之債務共計914,676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09,092元、玉山銀行142,80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2,775元,均見債權人陳報狀),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10,080元,尚不足支付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12,650元,此外聲請人又無其他較有財產價值之物可供清償債務,對照上開債務,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已處於不能清償債務狀態,當有清算必要。綜上,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清算,應予准許。
四、因審酌聲請人每月所得,加上存款1,400元及富邦人壽保單之價值僅保單價值僅2,403元,尚不足支應111年1至7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此外,依本院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其名下並無財產,堪認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而無進行清算程序實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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