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認為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認犯嫌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