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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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小包(合計驗後淨重玖點陸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柒拾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0七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小包(合計驗後淨重九點六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七十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