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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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付、抽頭新台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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