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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