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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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57號聲請人 楊勝坤 即財團法人柑園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柑園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柑園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長,系爭基金會於民國82年7月8日經核備設立,並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7頁、第117號),茲因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請求准予補充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之董事會前於107年10月15日召開第13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作成如附件所示之變更章程決議,有聲請人出系爭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第13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細譯其修正條文內容,僅第七條調整董事人數,係就董事會之管理進行調整,符合財團組織不完全或管理方法不具備所為之變更,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相違背,亦與民法相關法人規定不相抵觸,自應准許。至於章程第二條增加目的事業項目、第二十一條訂定章程施行日期等修正均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是否不具備無涉,亦非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所需,更未變更其組織,自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應不准許。另駁回請求部分,聲請人得逕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