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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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22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君諺(原名蕭宇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君諺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凌晨1時21分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7年6月11日晚間11時31分許,為警在○○市○○區○○路○○○巷○號0樓0室內查獲,復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君諺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7年6月12日凌晨1時21分經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107年6月12日凌晨1時21分經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罪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12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03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07年10月25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023號審理後(下稱前案),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在案,現由被告上訴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7年度毒偵字第6038號起訴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10月23日新北檢 兆福 107毒偵6038字第53689號函上本院收狀戳、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被訴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核與前案業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屬同一事實。而本件係於107年11月28日始繫屬本院乙情,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7日新北檢兆福107毒偵4978字第1079002479號函暨其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