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杰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月26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扣案摻有愷他命之香菸壹支,沒收之」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扣案摻有愷他命之香菸1支係被告蕭杰穎所持有,業經該判決認定在案,是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故不予沒收。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扣案摻有愷他命之香菸壹支,沒收之」,核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