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傳潔 關係人即保證人 蔡維庭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就107年4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1,288,080元」記載,應更正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4,878,296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程序事件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