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 宜芳伶 訴訟代理人 羅湘蓉 律師被告 程禹超
程昭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因原告就撤銷標的土地及建物,與被告申請辦理移轉登記之內容不合,有待補正並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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