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原告 王裕仁 被告 殷崇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王裕仁請求被告殷崇哲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林諺叡 、殷崇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原告王裕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殷崇哲本案刑事訴訟部分已先審結,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有前項繁雜情形,爰裁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林諺叡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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