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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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15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鏡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8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彭鏡濂犯附表編號1至3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1頁第2行:(彭鏡濂參與犯罪組織,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部分,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47號判決)。
2、第2頁第2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意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而洗錢之犯意聯絡。
3、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18有關「通訊軟體LINE對托紀錄」之記載,更正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4、附表2編號15「轉帳(匯款)時間、地點」欄補充:16時31分許。
5、附表2編號17「轉帳(匯款)時間、地點」欄中有關「17時4分許」之記載,更正為「21時22分許」。
6、附表2編號19欄有關「110年5月5日22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4000元至 張鉅聖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記載刪除。
7、附表2編號21「轉帳(匯款)時間、地點」欄中有關「110年5月15日21時10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10年5月18日11時17分許」。
8、附表2編號22「轉帳(匯款)時間、地點」欄:有關「110年5月14日21時29分許」、「110年5月14日21時31分許」、「110年5月16日10時44分許」,分別更正為「110年5月15日1時42分許」、「110年5月17日20時53分許」。
9、附表2編號31「轉帳(匯款)時間、地點」欄:有關「110年5月6日22時15分許」、「110年5月6日22時16分許」之記載均更正為「110年5月7日1時50分許」。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審理期日之 自白 (本院卷第207、247頁)。
2、告訴人 吳俊明 提出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第35621號偵查卷第10頁)、被害人 林聖凱 申辦之第一銀行基隆分行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第42912號偵查卷第82頁)、告訴人 張軒愷 申辦之第一銀行臺中分行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第1332號偵查卷第23頁)、告訴人 劉軒愷 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第6450號偵查卷第23頁)、告訴人 賴義方 提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列印資料(第112號偵查卷第69頁)、告訴人 陳卓凡 提出其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行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封面、內頁明細、網路轉帳交易完成通知截圖列印資料(第51390號偵查卷第22、29至37頁)、告訴人 林品智 提出國泰世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網路轉帳交易成功通知列印資料(第27143號偵查卷第11至13頁)、告訴人 吳宗銘 提出其與詐欺集團聯繫對話內容列印資料(第46873號偵查卷第100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黃建聰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 林彥昌 )。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 林辰 倧、告訴人 黃士霖 、 蘇華彥 、 陳政復 、 黃沛駿 、 温谷琳 、 許筑翔 、 戴匡 、 莊筆陞 、 黃閔聰 、張軒愷、黃建聰、 楊繕銓 、 林冠廷 、 鄒富原 、 林孟澤 、賴義方、 周南宏 、吳宗銘)。
二、論罪: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5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共犯關係:被告與綽號「 夏董 」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就附表編號1至35所示各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分工行為,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確有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詐欺集團詐欺如起訴書附表2編號1、2、6、7、10至12、15至18、20至24、29、31、32、34、35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詐欺告訴人吳俊明、 許博渝 、林彥昌、 林辰倧 、陳政復、黃沛駿、温谷琳、戴匡、莊筆陞、 蔡良蔚 、黃閔聰、 徐子傑 、 劉軒豪 、 范國龍 、黃建聰、楊繕銓、陳卓凡、 許育銜 、林品智、周南宏、吳宗銘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數次匯款、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被告及詐欺集團係基於同一詐欺告訴人之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想像競合犯:被告即所屬詐欺集團所犯附表編號1至35所示各次犯行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1項之洗錢罪,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而有局部同一性,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數罪: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即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犯罪行為亦各自獨立,是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5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六)刑之減輕事由: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程序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均應減輕其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況,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14、6093號判決意旨參照)。並按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本件犯行所犯洗錢罪部分,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均自白犯行,原應就其所犯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本件犯行因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依上開說明,應在該罪之法定刑度內量處刑罰,毋庸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應將之列為量刑審酌事項予以適當評價,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併此說明。
三、量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未思以正途賺取所須財物,而為本件犯行,在詐欺集團中負責刊登承租、買賣帳戶廣告,並取得人頭帳戶後轉交上手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洗錢犯行使用等所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告訴人、被害人財產上損失,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就所犯洗錢罪部分亦自白犯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本件犯行參與程度,及其所可獲得之利益,然犯後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按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分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被告聽審權、避免重複裁判,宜待被告所犯數罪均確定後,於執行時,由該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故就被告本件犯行所犯數罪,不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每收受、轉交1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等資料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等節,業據被告陳述明確(本院卷第207頁),可徵被告本件犯行,確有犯罪所得甚明,則被告本件犯行收取 李家鈞 、張鉅聖、 江柏翰 等3人申辦金融帳戶資料轉交詐欺集團成員,則其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且未扣案,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
編號犯罪行為罪名及宣告刑1起訴書附表2編號1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起訴書附表2編號2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起訴書附表2編號3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起訴書附表2編號4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起訴書附表2編號5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起訴書附表2編號6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起訴書附表2編號7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起訴書附表2編號8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9起訴書附表2編號9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起訴書附表2編號10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起訴書附表2編號11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2起訴書附表2編號12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起訴書附表2編號13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起訴書附表2編號14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起訴書附表2編號15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起訴書附表2編號16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7起訴書附表2編號17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起訴書附表2編號18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9起訴書附表2編號19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0起訴書附表2編號20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起訴書附表2編號21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2起訴書附表2編號22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起訴書附表2編號23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4起訴書附表2編號24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5起訴書附表2編號25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6起訴書附表2編號26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7起訴書附表2編號27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8起訴書附表2編號28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9起訴書附表2編號29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0起訴書附表2編號30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1起訴書附表2編號31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2起訴書附表2編號32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3起訴書附表2編號33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4起訴書附表2編號34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5起訴書附表2編號35彭鏡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872號被告彭鏡濂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苗栗市○○路000號(苗栗○○○○○○○○○)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鏡濂(綽號「派派」)自民國109、110年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夏董」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從事取簿手而收取他人金融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以確保犯罪所得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規避司法追查。彭鏡濂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彭鏡濂依「夏董」指示在Facebook臉書社群張貼租借帳戶廣告訊息,適江柏翰(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並於111年9月30日確定)、李家鈞、張鉅聖(上二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3月11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36號判決有期徒期4月,並於111年5月3日確定)見上開訊息遂以Telegram通訊軟體與暱稱「派派」即彭鏡濂聯繫,江柏翰、李家鈞、張鉅聖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1所示之代價出租如附表1所示之銀行帳戶,彭鏡濂向江柏翰等3人收取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交付「夏董」,並收取每本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報酬。嗣「夏董」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江柏翰等3人如附表1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以如附表2所示之詐術,誆騙如附表2所示之人,致如附表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地,匯款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2所示之銀行帳戶,並由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或另行匯出,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吳俊明、許博渝、林彥昌、黃建聰、 袁瑜壕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張凱 筌、 周上智 、 林威儀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黃士霖、黃閔聰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蘇華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陳政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黃沛駿、 溫谷琳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許筑翔、戴匡、莊筆陞、蔡良蔚、賴義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張軒愷、徐子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劉軒豪、林孟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范國龍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繕銓、鄒富原、林品智、周南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林冠廷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卓凡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賴駿偉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許育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吳宗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彭鏡濂於偵查中之自白坦承自上開時間起,加入「夏董」所屬詐欺集團,並依「夏董」指示在Facebook張貼租借帳戶廣告,並於上開時、地,向另案被告江柏翰、李家鈞、張鉅聖收取附表1所示之銀行帳戶後交付「夏董」,向另案被告張鉅聖以每日2,000元租用帳戶及向另案被告江柏翰、張鉅聖以每本帳戶2萬至3萬元買斷,並可從中獲取每本帳戶每月3,000至5,000元報酬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吳俊明、許博渝、 張凱筌 、周上智、林威儀、林彥昌、林辰倧、黃士霖、蘇華彥、陳政復、黃沛駿、温谷琳、林聖凱、許筑翔、戴匡、 莊肇陞 、蔡良蔚、黃閔聰、張軒愷、徐子傑、劉軒豪、范國龍、黃建聰、楊繕銓、林冠廷、鄒富原、林孟澤、賴義方、陳卓凡、賴駿偉、許育銜、林品智、袁瑜壕、周南宏、吳宗銘於警詢之證述證明附表2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於附表2所示時間,以如附表2所示之方式,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並將附表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柏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以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代價向證人江柏翰租用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並於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時、地向其收取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事實。4證人即另案被告李家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以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代價向證人李家鈞租用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並於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時、地向其收取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之事實。5證人即另案被告張鉅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以如附表1編號3所示之代價向證人張鉅聖租用如附表1編號3所示之銀行帳戶,並於如附表1編號3所示之時、地向其收取如附表1編號3所示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事實。6告訴人吳俊明提出之中國信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明告訴人吳俊明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7告訴人許博渝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明告訴人許博渝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8告訴人張凱筌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Capital」網站翻拍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告訴人張凱筌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3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3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3所示帳戶內之事實。9告訴人周上智提供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告訴人周上智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4所示時間,將附表2編號4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4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0告訴人林威儀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證明告訴人林威儀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5所示時、地,將附表2編號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5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1告訴人林彥昌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林彥昌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6所示時、地,將附表2編號6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6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2被害人林辰倧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及中國信託銀行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明證人林辰倧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7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7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7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3告訴人黃士霖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畫面及轉帳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明告訴人黃士霖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8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8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8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4告訴人蘇華彥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郵局存簿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梅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華彥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9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9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9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5告訴人陳政復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政復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0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0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0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6告訴人黃沛駿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含擷圖)、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含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沛駿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1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1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1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7告訴人温谷琳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温谷琳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2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2之所示帳戶內之事實。18被害人林聖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訊軟體LINE對託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人林聖凱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3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3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19告訴人許筑翔提供之臺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許筑翔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4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4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4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0告訴人戴匡提供之玉山銀行綜合存款定(儲)存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戴匡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5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1告訴人莊筆陞提供之網路銀行往來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莊筆陞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6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6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6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2告訴人蔡良蔚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存摺封面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良蔚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7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7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7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3告訴人黃閔聰提供之網路銀行往來明細、轉帳明細、臉書等帳號翻拍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閔聰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8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18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8所示帳戶內之事實。24告訴人張軒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軒愷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19所示時、地,將附表2編號19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19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5告訴人徐子傑提供之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徐子傑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0所示時、地,將附表2編號20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0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6告訴人劉軒豪提出之其玉山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銀行臺幣轉帳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臉書帳號翻拍畫面、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劉軒豪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1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1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1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7告訴人范國龍提出之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其與詐騙者間之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各1份告訴人范國龍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2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2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8告訴人黃建聰之中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存摺影本告訴人黃建聰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3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3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29告訴人楊繕銓之手機轉帳截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楊繕銓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4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4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0告訴人林冠廷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內容畫面截圖、手機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林冠廷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5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5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1告訴人鄒富原國泰世華銀行豐原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手機上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內容畫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鄒富原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6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6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6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2告訴人林孟澤手機匯款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林孟澤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7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7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7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3告訴人賴義方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內容畫面截圖、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觸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賴義方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8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8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8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4告訴人陳卓凡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與「螞蟻Ants客服」LINE話紀錄截圖等告訴人陳卓凡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29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29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29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5告訴人賴駿偉提出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轉帳畫面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賴駿偉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30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30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30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6告訴人許育銜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許育銜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31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31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31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7告訴人林品智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與「AETO客服」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林品智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32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32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32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8告訴人袁瑜壕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台中銀行存摺影本、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袁瑜壕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33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33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33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39告訴人周南宏提供與「美婷」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轉帳紀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周南宏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34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34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34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40告訴人吳宗銘提供轉帳畫面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告訴人吳宗銘遭詐騙後,於附表2編號35所示之時、地,將附表2編號35所示之金額匯款至附表2編號35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41另案被告江柏翰、李家鈞、張鉅聖如附表1所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證明如附表2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騙後,匯款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至另案江柏翰、李家鈞、張鉅聖如附表2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42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77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6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18524、24899、0000000000、43346、46873、51087、51390號等不起訴處分書1.證明被告以如附表1所示之代價向另案被告江柏翰等3人租借如附表1所示銀行帳戶,並於如附表1所示時、地向其等收取如附表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之事實。2.證明如附表2所示之人遭騙後,匯款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至另案江柏翰、李家鈞、張鉅聖如附表2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夏董」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請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2所示各被害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論以數罪。被告之犯罪所得1萬2,000元(以前開3人頭帳戶各出租1個月4,000元計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檢察官楊石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鍾宜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
編號帳戶所有人交付帳戶代價收取時、地1江柏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出租於110年5月15日,在臺北火車站附近某旅店2李家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以3至5天新臺幣3萬元至8萬元之代價出租於110年5月10日某時許,在臺北巿中正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樓上某商務旅館3張鉅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以每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出租於110年5月3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4號10樓函舍(群帥)旅館附表2: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轉帳(匯款)時間、地點轉帳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帳(匯款)帳戶證據出處1告訴人吳俊明110年4月10日21時許起以臉書暱稱「林芝雅」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沫凡」聯繫吳俊明,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幣匯差之「螞蟻」投資網站,可獲得巨大利潤,惟吳俊明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吳俊明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並依網站客服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13時19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功門市,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35621號卷110年5月14日16時48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功門市,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5日13時10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鼎豐門市,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6日14時21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功門市,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6日14時25分許,在臺中市○○○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豐功門市,以自動提款機存款方式匯款。5,000元2告訴人許博渝110年3月26日起以交友網站Singol暱稱「雯欣」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博渝,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幣買賣之「螞蟻」投資網站,可獲得巨大利潤,惟許博渝需先匯款備用金云云,致許博渝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並依網站客服指示轉帳。110年5月15日15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35622號卷110年5月15日15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3告訴人張凱筌110年4月底某日起以交友軟體Koudai暱稱「 林佳穎 」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凱筌,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幣投資之網站「Capital」,可賺取利潤,惟張凱筌需先儲值匯款云云,致張凱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5日22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10年5月6日1時42分入帳)2萬4,000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偵字第35613號卷4告訴人周上智110年5月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文夕 」聯繫周上智,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幣投資之網站IFAD,可賺取利潤,惟周上智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周上智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後依IFAD客服指示轉帳。110年5月5日15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偵字第35613號卷5告訴人林威儀110年5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威儀,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之機會,可賺取利潤,惟林威儀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林威儀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後依IFAD客服指示轉帳。110年5月6日14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偵字第35613號卷6告訴人林彥昌110年4月26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林晨欣Lina」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a-晨晨」聯繫林彥昌,佯稱可以介紹外匯投資平台「螞蟻金服」,可獲得巨大利潤,惟林彥昌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林彥昌陷於錯誤,加入上開網站並依網站客服指示轉帳。110年5月5日18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415號卷110年5月5日18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元110年5月6日12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6日12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6日12時3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7被害人林辰倧110年4月初起以暱稱「 陳文靜 」向林辰倧佯稱可加入「諾盈」投資網站投資外幣賺差價云云,致林辰倧陷於錯誤,依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陸續投資匯款,嗣林辰倧欲取回投資款,上開網站客服再佯以其帳戶曾遭凍結,須再匯款處理帳戶異常云云,林辰倧遂再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5日18時43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110偵字第41910號卷110年5月5日15時32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110年5月5日16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5日16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6日18時18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6日18時24分許,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8告訴人黃士霖110年4月3日12時許起以臉書暱稱「 許嘉芸 」結識黃士霖,並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為外匯分析師,可註冊螞蟻外匯平臺投資云云,致黃士霖陷於錯誤,註冊會員後,上開平臺客服人員復向黃士霖佯稱其提款帳戶輸入有誤,帳戶因而遭凍結,須再匯入保證金至指定帳戶,黃士霖遂再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5日18時43分許,在大村鄉大溪路13號全家便利商店,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偵字第45765號卷9告訴人蘇華彥110年4月9日起以交友軟體SINGOL暱稱「 李淑婷 」結識蘇華彥,向其佯稱可註冊碼蟻外匯平臺供蘇華彥投資云云,致蘇華彥陷於錯誤,註冊會員後,復以暱稱「李淑婷」與上平臺客服人員聯繫鼓吹蘇華彥加碼投資,嗣再對蘇華彥佯稱帳戶遭凍結,須再匯入保證金至指定帳戶,蘇華彥遂依指示臨櫃匯款。110年5月5日13時許,在嘉義縣○○鄉○○路000號梅山郵局,以臨櫃方式現金匯款。3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111年偵字第3369號卷10告訴人陳政復110年4月29日23時8分許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政復,佯稱可以介紹投資網站螞蟻,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政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13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偵字第40972號卷110年5月14日19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110年5月14日19時2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告訴人黃沛駿110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沛駿,佯稱可以儲值投資網站「SunLifefinancial」,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沛駿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17時4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42699號卷110年5月14日17時43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22時3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6日13時3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6日13時4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110年5月17日15時50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5月17日15時52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2告訴人温谷琳110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溫谷琳,佯稱可以儲值投資外匯網站,並代為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溫谷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13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9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42699號卷110年5月14日19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4日19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110年5月17日21時37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3被害人林聖凱110年4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聖凱,佯稱可以介紹外匯投資之機會,可賺取利潤,惟林聖凱需先匯款云云,致林聖凱陷於錯誤,依上開網站客服指示轉帳。110年5月15日22時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偵字第42912號卷14告訴人許筑翔110年5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筑翔,佯稱可以投資螞蟻外匯平台,投資匯款賺取利潤云云,致許筑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13時3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萬4,000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43395號卷15告訴人戴匡110年5月1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戴匡,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匯平台,投資匯款賺取利潤云云,致戴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6日16時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000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43642號卷110年5月17日20時38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5月17日20時39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8日10時21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8日10時22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16告訴人莊筆陞110年5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莊筆陞,佯稱可以介紹投資外匯平台,投資匯款賺取利潤云云,致莊筆陞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6日18時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000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45895號卷110年5月17日18時16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000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7告訴人蔡良蔚110年5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蔡良蔚,佯稱可以介紹外匯投資網站,保證獲利,惟蔡良蔚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蔡良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5日17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6,000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45896號卷110年5月15日20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20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21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17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030元18告訴人黃閔聰110年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閔聰,佯稱可以儲值螞蟻外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惟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黃閔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110年5月15日20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偵字第46046號卷110年5月15日20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21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5日21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5日22時10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5日22時1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16時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16時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20時4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6日20時4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7日13時1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8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隆地檢110偵字第6489號卷19告訴人張軒愷110年4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軒愷,佯稱可以加入投資交易平台,保證獲利,惟張軒愷需先投資匯款云云,致張軒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19時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偵字第1332號卷110年5月5日22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4,000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20告訴人徐子傑110年5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及交友軟體ROOIT聯繫徐子傑,佯稱可以介紹儲值投資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徐子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21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偵字第1607號卷110年5月14日21時4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110年5月16日18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18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21告訴人劉軒豪110年3月1日17時許以臉書暱稱「HiziMayara」及通訊軟體LINE向劉軒豪佯稱可至「凱瑞」平臺投資外匯以獲利云云,致劉軒豪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並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5日21時10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0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偵字第6450號卷110年5月16日10時1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110年5月16日10時28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6日10時3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6日10時3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110年5月16日10時3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110年5月16日10時40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110年5月16日10時4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21時10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60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22告訴人范國龍110年5月5日以LINE暱稱「 陳曉燕 」向范國龍佯稱可加入外匯投資平臺投資外匯以獲利云云,致范國龍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21時2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偵字第7376號卷110年5月14日21時3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元110年5月15日13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12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6萬元110年5月16日13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9萬元110年5月16日14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5萬元110年5月16日10時44分許,以臨櫃現金方式匯款。3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23告訴人黃建聰110年4月起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向黃建聰佯稱投資外國貨幣賺匯差可獲利云云,致黃建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110年5月17日20時27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隆地檢110年偵字第5332號卷110年5月17日20時29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7,000元24告訴人楊繕銓110年3月18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向楊繕銓佯稱在螞蟻ants資金託管網路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楊繕銓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110年5月17日20時13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656號110年5月17日20時16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25告訴人林冠廷110年5月13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向林冠廷佯稱在永明金融、裕融國際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林冠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110年5月17日20時47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000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隆地檢111年偵字第2652號卷26告訴人鄒富原110年3月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向鄒富原佯稱在螞蟻Ants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鄒富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110年5月17日20時13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6,000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23號卷27告訴人林孟澤110年5月1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及LINE向林孟澤佯稱在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孟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110年5月17日20時45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5,000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隆地檢111偵字第3483號卷28告訴人賴義方110年3月20日以交友軟體WEDATE暱稱「文雅」與賴義方聯繫,並佯稱可透過螞蟻Ants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賴義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7日19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隆地檢111偵字第112號卷29告訴人陳卓凡110年4月初某日以PARTYPARTY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卓凡,佯稱操作「螞蟻Ants金服」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卓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7日16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江柏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390號卷110年5月17日16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110年5月5日20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6日18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8,000元110年5月6日20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4日15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110年5月14日16時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12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12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110年5月15日13時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30告訴人賴駿偉110年4月1日以LINE「AETO客服」向賴駿偉佯稱可操作外匯平台「AETO」投資獲利云云,賴駿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6日10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47號卷31告訴人許育銜110年3月23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MONCHATS」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 雨婷 」向許育銜佯稱可操作外匯平台「AETO」投資獲利云云,許育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5月5日18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99號卷110年5月6日22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110年5月6日22時1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32告訴人林品智110年4月2日以LINE「AETO客服」向林品智佯稱可操作外匯平台「AETO」投資獲利云云,林品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5日17時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43號110年5月5日17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5日17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元110年5月5日17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3萬元33告訴人袁瑜壕110年5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wetouch」,以暱稱「 詩涵 」向袁瑜壕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袁瑜壕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6日19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萬2,000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346號卷34告訴人周南宏110年3月18日起以LINE暱稱「美婷」向周南宏佯稱得在「螞蟻投資網」投資獲利,致周南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14日21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李家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463號卷110年5月14日21時2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4日21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21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21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元110年5月16日21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5萬元110年5月16日21時1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4萬元35告訴人吳宗銘110年4月14日以LINE「AETO客服」向吳宗銘佯稱可操作外匯平台「AETO」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宗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110年5月5日21時3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張鉅聖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873號卷110年5月5日21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