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甲○○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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