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光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四
乙○○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十一之四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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