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十六號
聲請人中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鳳娟 代理人 王正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歐陽更生~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印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八十八年五月八日│玖拾捌萬叁仟零陸│PX八三三三八二││││楊鳳娟│蓄部││拾壹元│一││├─┼─────────┼─────────┼───────────┼────────┼────────┼──┤│2│中印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儲│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壹佰貳拾陸萬柒仟│PX八三三三八二││││楊鳳娟│蓄部││零陸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