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國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國貿字第二十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HENRYP被告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 魏恩柏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柒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