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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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肆仟壹佰零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