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511號抗告人乙○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間因95年度票字第1251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