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37號聲請人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育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RWATIAGUSTIN 娃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