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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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菊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