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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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31號聲請人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培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裕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票原本乙張。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