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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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20號原告 莊岳軒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王秀文 被告 林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自坐落高雄市○○區○○○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遷出並拆除該地上物後,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