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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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936號聲請人泰樂康行銷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HONGHOMSUWIT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