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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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03號原告李政原告與被告 陳仲祿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