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04號原告 陳春麗 原告與被告 朱錫銘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