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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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原告與被告 吳蕙媛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9,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 重簡 字第 1399 號裁定(109.07.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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