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476號
原 告 許家晟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仁松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然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但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
依照原告訴之聲明是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及將森鵬工程行的
營業登記遷出,是以一訴主張兩項訴訟標的,且無相互競合或選
擇關係,故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1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扣除原告已繳納的1,110元,原
告尚應補繳3,0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1)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以系爭房屋現值105,500元為計算依據,
應徵裁判費1,110元。
(2)請求被告將森鵬工程行於系爭房屋的營業登記遷出,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⑴+⑵=4,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