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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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告 張傳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傳永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傳永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
罪及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提供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
賭博,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
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
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次開獎期間反覆對獎賭博,因此重覆
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
有中斷應屬例外,是被告自民國108年12月5日起至109年1月
7日止,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期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
,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
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
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生活所需,竟藉聚眾賭博
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費時失業,易
趨於遊惰,對社會風氣之影響不小,考量被告為大學肄業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簽單2張、電腦內下載簽單20張,均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優先適用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
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
聚眾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
│1│簽單2張│
├──┼──────────────────┤
│2│HTC手機1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3│華碩電腦2部│
├──┼──────────────────┤
│4│Panafax傳真機1部│
├──┼──────────────────┤
│5│六合彩開獎號碼1張│
├──┼──────────────────┤
│6│電腦內下載簽單20張│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234號
被告 張傳永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傳永自民國108年12月5日左右起,意圖營利,並基於聚眾
賭博之犯意,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5住處裝設電腦設備,並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由張傳永
以行動電話網路APP(名稱不詳)下載列印簽注單提供給賭
客,或賭客自行在該APP下載列印簽注單後,再由賭客將下
注號碼傳真給 張永傳 ,或撥打電話告知張永傳,而經營六合
彩賭博,其經營方式為:每簽賭一組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10至100元不等,提供給不特定人簽注俗稱「二星」、「
三星」、「四星」等類型(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地區開出之
六合彩號碼相同2碼、3碼、4碼者,即為中獎)之簽賭方式
賭博。賭客簽中者,即可獲賠一定成數之金額,簽中二星者
,可獲得57倍之彩金,簽中三星者,可獲得570倍之彩金,
簽中四星者,可獲得7000倍之彩金,如未簽中者,所簽注之
金額即歸張傳永所有,以上開方式聚眾簽注六合彩賭博,並
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而下注或中獎之彩金即由張傳永與賭客
以電話相約地點後當面交付。嗣於109年1月7日19時25分許
,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現場扣得張傳永所有之簽單
2張、HTC手機1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
00000000)、華碩電腦2部、Panafax傳真機1部、六合彩開
獎號碼1張、電腦內下載簽單20張等物。
二、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張傳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三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7張及扣案簽單資料影本共19張。(
四)扣案之簽單2張、HTC手機1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1
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華碩電腦2部、Panafax傳真
機1部、六合彩開獎號碼1張、電腦內下載簽單20張等物在卷
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張傳永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
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刑法第26
6條第1項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等罪嫌。被告所犯
上開3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
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扣案之
簽單2張、HTC手機1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
000000000000)、華碩電腦2部、Panafax傳真機1部、六合
彩開獎號碼1張、電腦內下載簽單20張等物,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檢察官蔡雯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柏仁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