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306號聲請人 詹桂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芯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欄發票日,本票原本記載不符,陳明正確發票日期。(票號121881)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306號聲請人 詹桂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芯羽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欄發票日,本票原本記載不符,陳明正確發票日期。(票號121881)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