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徐秀香 (即 黃福忠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億伍仟叁佰肆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佰陸拾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佰陸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