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裕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900元,應徵裁判費9,2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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