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 曾吳國英 訴訟代理人 曾淵正
王進佳 律師被告 曾淵源
曾芸芳 上二人共同 李淑欣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項關於「及其上同段3789建號」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上同段7389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鄧思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