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12號聲請人 王志權 相對人 王文明 關係人 王志強
王志宏 林桂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詩文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文明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文明,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 陳炯旭 診所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王文明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