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晃選任辯護人林家進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晃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文晃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同年10月29日止,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涉犯數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犯上開犯罪之法定刑非輕,其因涉犯上開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是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王筆毅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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