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五八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八二九、一七七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冒名丙○○應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彰化縣大城鄉戶政事務所答覆表、本院送達證書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一紙附卷可稽,依法應將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