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5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5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五一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貳點柒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純度四三‧0三%,純質淨重壹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0五一號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三‧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二‧七四公克(包裝重0‧四六公克,純度四三‧0三%,純質淨重一‧一八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一月四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