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三四號
上訴人奇想科研國際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松蔚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被上訴人中央造幣廠設桃園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 魏貽信 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
陳啟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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