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一號
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貳仟零伍拾捌元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參萬貳仟零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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