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皇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7,88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
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