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小字第397號
原   告  柯竹林
被   告  王博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
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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