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苗簡字第333號原告 陳倩茹 被告 周建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本院於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之人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功能及密碼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並便利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14日某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鄧又齊 」之成年人指示,辦理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合庫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第一帳戶,與系爭合庫帳戶下合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功能並綁定約定帳戶,隨後於111年5月17日,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空軍一號仁德站,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快遞方式交予「鄧又齊」,再以LINE告知對方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密碼,嗣該不詳詐騙犯罪者取得系爭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系爭第一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以此方法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50號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審判案卷核閱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被告將系爭帳戶交付予他人,係提供犯罪工具幫助不詳詐騙犯罪者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視為共同行為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與不詳詐騙犯罪者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受詐騙而匯款20萬至被告系爭第一帳戶,有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原告提出之台中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在卷為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04號卷第43至45、55至56頁)。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2月18日送達被告(簡附民卷第9頁),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詐騙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臺幣)1於110年5月22日前之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zyh0623」聯繫原告,佯稱可於「杜卡斯貝」線上平台投資彼特幣買賣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110年5月22日⑴下午1時46分許⑵下午2時28分許⑶下午2時34分許⑷下午2時35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⑶5萬元⑷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