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113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店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周傳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4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
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翠芬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陳彥潔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書記官陳柏志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柏志
附表;
┌──────────────────────────────────────┐
│附表:│
├──┬────┬──────┬─────┬────────────┬────┤
│編號│商品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
│││(新臺幣)│(新臺幣)│││
├──┼────┼──────┼─────┼────────────┼────┤
│1│信用卡│65,953元│65,830元│自95年5月9日起至104年8│20%│
│││││月31日止││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
│││││止││
├──┼────┼──────┼─────┼────────────┼────┤
│2│滿福貸│32,619元│32,619元│自95年5月29日起至104年8│18.25%│
│││││月31日止││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
│││││止││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