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
抗 告 人  王宗偉
       林蓉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博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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