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438號
抗 告 人 王宗偉
林蓉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朱博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