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58號
原 告 余晨勝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
林大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558號
原 告 余晨勝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
林大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