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VORKROSE.具保人侯琦崧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琦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VORKROSEMARIE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侯琦崧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受刑人已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VORKROSEMARIE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侯琦崧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被告業於民國98年5月16日出境,迄今仍未入境,故未遵期到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亦於101年10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