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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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2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文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九○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漏載「甲基」)、大麻,均屬違禁物,此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而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十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七時許,在臺北縣林
口鄉(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三樓之一租屋處,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分別經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堪予認定。
㈡被告於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凌晨零時四十三分許與其胞兄林
文忠電話通話前之某日時許,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文忠之犯行,核與如附表編號2「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並無關聯,又其另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之案件,亦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一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百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審卷宗無訛,並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
㈢又被告基於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九年二
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上址租屋處內,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之犯行,另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乙節,亦有該案件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查,是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既經判處罪刑確定,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毒品係供被告自己施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九○號偵查卷第五十二頁),則被告因施用而持有海洛因(未達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及甲基安非他命(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書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
㈣從而檢察官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欄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涉其他刑事案件,依首揭條文說明,單獨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㈤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大麻
一包,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並起訴,認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同時宣告扣案之上開毒品大麻一包沒收銷燬之,且經被告於一百年七月十三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書、撤回上訴聲請書各一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就上開已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大麻一包,再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鑑驗結果│鑑定書│頁數│備註│├──┼─────────┼───────────┼──────────┼───────┼──┤│1│海洛因貳包│碎塊狀1包,經檢出海洛│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99年度毒偵字第│沒收││││因成分,淨重2.31公克、│實驗室99年4月7日調科│8737號偵查卷第│銷燬││││驗餘淨重2.29公克、純質│壹字第00000000000號│12頁│││││淨重1.07公克│鑑定書│││││├───────────┤││││││粉末1包,經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17公克、驗│││││││餘淨重0.16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叁包│白色晶體3包,經檢出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99年度毒偵字第│沒收││││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局99年3月19日刑鑑字│8737號偵查卷第│銷燬││││毛重20.27公克、驗前總│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37頁│││││純質淨重18.21公克││││├──┼─────────┼───────────┼──────────┼───────┼──┤│3│大麻壹包│煙草1包,經檢出大麻成│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99年度毒偵字第│駁回││││分,淨重1.13公克、驗餘│實驗室99年4月7日調科│8737號偵查卷第│││││淨重1.09公克│壹字第00000000000號│11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