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1號上訴人 周進興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美慧 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道陵天師慈善會
之1號法定代理人 林春州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