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538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慶義 、 茆亞 民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5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