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道陵天師慈善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5,08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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